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凭证。

持票人即除出票人外持有票据之人,通常是收款人;出票人则是开立并交付票据的主体;付款人可能是出票人或其委托支付票据金额之人,为票据主债务人;收款人是收取款项的主债权人。承兑人会承诺在汇票到期日付款,背书人是收款人或持票人转让票据的一方。票据还可分为即期票据(见票即付)和远期票据(按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而票据承兑是汇票付款人表示愿意支付的附属行为。

我国 1995 年通过的《票据法》确立了票据体系,主要包含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又分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由银行签发与付款;商业汇票基于合法商品交易产生,签发人为商号或个人,付款人可为商号、个人或银行,且必须有真实贸易背景,它还可细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担见票即付义务,期限不超 6 个月,未到期可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则由企业负责到期兑付,因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及银行资金与支付能力优势,其规模远小于银行承兑汇票。


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一般本票(商业本票)。一般本票出票人常为企业或个人,可为即期或远期;银行本票出票人是银行且为即期。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见票付款的票据,按用途有记名、不记名、现金、转账支票等区分。我国支票付款方须有支票存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且只有即期支票。

汇票相对复杂,除按签发人分类,还可依是否有附属单据分为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按流通地域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在票据市场中,这些票据各有其独特功能与意义。银行在其中起着关键作用,如为企业提供票据贴现、承兑等服务,也参与票据交易与资金融通。企业则借助票据进行商业交易结算、短期融资等活动。票据市场的良好运作,依赖于各主体对票据概念的清晰理解与规范操作,它促进了资金的有效流转与经济活动的顺畅开展,是现代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