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你侬我侬,未曾过多计较金钱上的往来,然而分手后,总会有一方想着算清这笔“感情账”,那这笔账到底该怎么算呢?近期,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

恋爱期间,被告孙某(男)以工作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赵某(女)借款。赵某因资金不足,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共计借款给孙某449500元,现二人分手,赵某请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孙某辩称,恋爱期间,他曾向赵某转账98000元彩礼钱,并且在双方相处过程中,他多次在赵某生日、恋爱纪念日等节日给赵某购买礼物,并进行“520”“1314”等数额的转账。同时在双方同居期间承担了一定的日常开销,现也要求赵某返还。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及时采取“背靠背”谈话的方式,首先对原告方进行释明,套取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无效,原告方所主张的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调整为资金占有使用费。

对于被告所支付的98000元,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彩礼款,原告方应当结合实际返还;同时对被告方进行释明,在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互相赠与礼物或者金钱,特别是涉及“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通常视为赠与;对于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支出的费用,由二人共同分摊。

在承办法官的释明下,双方最终以孙某需要支付赵某借款400000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8000元,调解结案。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在恋爱关系的缔结与存续期间,双方在维系感情之余应保持理性克制的态度,拒绝“恋爱脑”,充分考量自身的经济状况、赠与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在自身经济条件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出借给他人的,借款合同自始无效。不要因一时“上头”,致使自身财产“付诸东流”,审慎对待财产赠与行为,以有效防范潜在的财产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赵天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