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

男方为了让女方有安全感

会将工资卡交由女方保管

那么

当婚姻最终走向离婚

男方是否能将给女方保管的工资

全额要回?


基本案情

原告许柔与被告罗华是一对夫妻,两人于2022年11月经人介绍后确认恋爱关系,随后登记结婚。

结婚时许柔母亲收到罗华彩礼90000元,结婚后,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罗华将共计52000元的工资交由许柔保管。

2024年7月,许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罗华同意离婚,但要求许柔返还彩礼50000元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交给许柔保管的52000元工资。

法院审理

夫妻关系的存续,需要以良好的夫妻感情为基础,并相互履行扶养扶助的夫妻义务。原告许柔诉请离婚,被告罗华同意离婚,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罗华主张许柔返还其微信转账的52000元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法院认为,许柔、罗华没有对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做出明确归个人所有,罗华将其工资交由许柔保管的52000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即许柔向罗华返还26000元,罗华主张许柔返还52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罗华主张返还彩礼50000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本案中,许柔、罗华自2022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和共同生活近一年多,故被告主张返还彩礼50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许柔与被告罗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2000元,即原告许柔向被告罗华返还26000元。

法官提醒

夫妻任意一方将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交由另一方保管,仅是对共同财产的日常管理,并不改变财产的共有性质。离婚时,保管方无权主张该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另一方亦不能直接要求全部“返还”,而是根据相关法律通过共同财产分割程序处理。


来源:广西高院